關于印發(fā)《武威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武威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9日
武威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jiān)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資產配置與產權登記
第五條行政事業(yè)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配置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guī)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出發(f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對于超標準、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由財政部門調配使用。
第六條行政事業(yè)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yè)單位先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審批同意后,行政事業(yè)單位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并在報送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審批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行政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購置資產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七條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八條行政事業(yè)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轉讓、有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省上有關辦公用房各項標準。
第九條行政事業(yè)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將采購項目審批表報財政部門審批后,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政府采購。
第十條行政事業(yè)單位新增的國有資產應當進行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由單位負責登記入賬后,報財政部門變更相關證、卡。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yè)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yè)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擬將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對閑置的房屋資產,由財政部門進行統一調配,通過整合使用,盤活存量資產。同時,對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應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事業(yè)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進行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事業(yè)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yè)單位經批準出租、出售、出讓、轉讓固定資產必須依法簽訂出租、出售、出讓、轉讓合同,作為取得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據,并將合同副本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yè)單位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堅持勤儉節(jié)約、節(jié)能環(huán)保、經濟適用的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zhí)行維修改造標準,維修改造工程造價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建設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額核定。
辦公用房使用時間在15年及以上、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需要,經相關鑒定機構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維修改造:
(一)房屋結構嚴重損壞,存在安全隱患。
(二)房屋屋面、外墻、門、窗等維護系統嚴重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建筑裝飾裝修系統嚴重損壞影響使用安全的。
(四)采暖通風系統、電梯系統、排水系統、電氣系統等嚴重損壞,需進行更新改造的。
(五)房屋建筑物達不到國家和省級公共機構節(jié)能規(guī)定和標準的。
(六)其他確需維修的因素。
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壞的,可根據災害鑒定申請,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財政部門對本級行政事業(yè)單位維修改造項目資金籌措計劃初審后,進行分類立項審批,維修改造總投資在200萬元及以上的由發(fā)改部門按基建程序審批;20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評審論證、審批。審批同意后,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程序安排維修改造資金。
維修改造項目完成后,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建設、政府采購等部門,按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申請登記國有資產。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
第十六條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
(二)厲行勤儉節(jié)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y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后,按照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yè)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車輛等專項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或同級政府審批:單價(原值)在50萬元及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資產處置,先經主管部門初審,再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請同級政府審批;單價在5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批量價值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單價在5萬元以下或者批量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無償轉讓
(一)行政事業(yè)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2.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3.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fā)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fā)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guī),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2.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3.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
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fā)或調撥資產,應同時告知接受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有償轉讓和置換
(一)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二)有償轉讓原則上應當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三)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
(四)行政事業(yè)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2.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3.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地方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4.其他相關材料。
對于有償轉讓、置換的資產,按相關規(guī)定到交易機構辦理交易手續(xù)。交易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的90%,低于90%時應暫停交易,需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xù)進行。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報廢和報損
(一)國家或行業(yè)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二)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報廢要符合國家最低使用年限有關要求。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xù)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三)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四)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五)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1.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3.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六)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七)行政事業(yè)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2.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3.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4.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查的法律文書;
5.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6.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7.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或報廢等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需要處置的,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后移交財政部門審批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yè)單位隸屬關系發(fā)生改變時,其資產應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yè)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具有占有、使用權的房屋建筑物、車輛和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產,建設、公安、國土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注冊、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屬國家所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繳納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上繳國庫。不按時上繳的,不得辦理國有資產的再置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執(zhí)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應妥善保管,登記造冊,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所得價款全額上繳國庫。
第五章資產統計、清查、評估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yè)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報送的資產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做到賬賬、賬卡、賬實、賬表相符,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財政部門應對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應當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審計、評估。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作為預算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yè)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fā)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fā)生重要變化的;
(六)行政事業(yè)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
(七)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出租、出借、擔保、對外投資的;
(三)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的;
(四)涉訟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yè)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資產管理監(jiān)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jiān)督與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事前監(jiān)督與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按年度進行清產核資。
財政部門負責產權登記、產權界定、年審、考核評價、資產評估監(jiān)管等工作。并將考核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審計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資產管理全程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依照《甘肅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構成違紀的,交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紀依規(guī)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入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社會團體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